杭州要債公司分析欠條擔保人多久無效
一、欠條擔保人多久無效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明文規定,保障期間乃指用以明確保證人負有何種程度之保證責任的時間階段。若債權人與保證人間對于保證期間有所約定,但此約定早于主債務的履行期或與之同時期滿之人,則應視作未曾約定保證期間。如無任何約定或約定模糊不清,則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為六個月。倘若欠條上對保證人責任有明確規定,且該等規定所涉及的保證期間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那么保證人的責任并不會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屆滿之后自動失效。反之,若欠條上并未明確規定保證期間,或者其約定的保證期間并不符合法律規定,那么保證人的責任將會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后自動終止。因此,欠條上擔保人的責任是否有效,主要取決于欠條上是否存在關于保證期間的明確約定及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若無明確約定或約定不合法,則擔保人的責任將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后自動失效;若有明確約定但不合法,則保證人的責任將被視為未曾約定,同樣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后自動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限,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限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會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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