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債公司首要為委托人或機構如銀行,財務公司或信用卡公司進行索債活動。在香港稱為收要債公司,另一個較為文雅的稱號又叫賬務催收、信用管理、財物管理公司等,臺灣的一些征信社亦有要債的服務。這些活動不一定是合法進行的;但由于舉證困難及政府無意監管或監督不力等原因,因而,這些機構仍然存在,而且還有不少新的公司呈現。
要債公司的客源首要來自銀行、財務公司、電訊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別的也有一般公司及個人等。有關個案都是由于客戶拖欠還款或貨款、服務費數個月不等,再由有關公司的信貸或法務部門將個案轉交索債公司處理。而有些公司則是將債務標售給索債公司,要債公司付款給本來的債務公司以讓該公司沖銷未收賬款,再由索債公司自行向債務人追索債款。金融機構經過索債公司收回債款,是為了節省訴訟成本和獲得原定利息。
“要債專員”的收入是以底薪加傭錢去核算,也就是說多勞多得。而傭錢的核算亦只限于該索債專員成功地討回該筆債項,才會獲發傭錢。而傭錢的多少則依據難度而去決定。而這間接鼓舞了“索債專員”以不合法方式討回債款。